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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辞职30天后,公司还不放人怎么办? 热 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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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百城小马酱~


【本期案例】的主角是来自深圳的小晨。


小晨在深圳一家知名互联网公司工作,在职已经3年。由于不满公司错综复杂的人事氛围,觉得个人成长和发展都难以突破,她便打算节后跳槽,并开始在招聘网上投递简历,顺利谈好了下家。根据公司的规定,辞职要提前一个月申请,于是小晨在二月底递交了辞职信,并与下家约好了4月1号去报到、签合同。在小晨的计划里,2月底到4月1号,这中间正好一个月有余,时间是够够的了。


但是,事情并没有如小晨意料的那样发展……


由于小晨是老员工,工作能力又强,部门领导不愿意放人,导致工作迟迟没能安排交接。没有人接手,小晨就走不了,于是莫名其妙卡在了奇怪的地方……小晨现在就想知道:“30天过去了,我能走吗?”


辞职,在法律上,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请注意,这条规定里,有2个关键词——


【提前三十日】:一般员工辞职所需履行的义务,是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通知】:“通知”这个词的意思,就是“告知”,单方面的告知即可,这与之后的手续办理不存在任何关系,也不必担心领导不批准或无故拖延。


事实上,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为职工办理,倒是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小晨4月1日就可以直接去新公司报到了。因为她已经履行了职工辞职所需履行的法定义务。相反,如果领导继续拖着不办理手续,她还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失业保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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